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公共服务事项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
(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
(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前的,需同时符合以下(一)、(三);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后的,需同时符合以下(二)、(三);男职工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二)、(三)、(四):
(一)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不含生育当月,补缴月份不计入累计缴费月份);
(二)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含生育月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
以下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需当场核验原件。非中文的村料需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境外出生证需中国大使馆认证或公证部门翻译并出具的国外出生证明公证书。
(一)必备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厦门银联储蓄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领生育的生育津贴还需提供:
1、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章,出入院诊断孕产次信息缺失的,需提供入院记录;诊疗经过与出院诊断不符的,需提供分娩或手术记录);
2、计划内生育证明复印件(根据卫计委规定,属于免于办理计生证的,可按规定提供登记报备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复印件。
(三)申领计生手术的生育津贴还需提供:
1、门诊手术的须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应体现以下收费项目:“人工流产术”或“药物性引产处置术”或“宫内节育环放置术”或“宫内节育环取出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输卵管复通术”或“输精管结扎术”或“输精管复通术”;病历应写有首诊记录、手术记录);若为自然流产、稽留流产及4-7个月引产的,还需提供hcg检验报告单和B超报告单复印件,其中自然流产未行刮宫术的,还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手术的须提供住院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章);
3、实施免费人工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须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领生育的医疗费待遇除了(一)、(二)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收费票据(发票)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住院需汇总清单);
4、《厦门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及参保情况证明》(一式一份,需盖章,配偶为本地户籍的,可不提供)。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科、医疗费审核结算科;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市属单位职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号窗口办理,其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医疗费的到9、10号窗口办理;区属单位职工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12333
5323210(监察室)、5369038(人事科)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网址为https://app.xmhrss.gov.cn/UCenter/applysybx.xhtml
办公地址:
市社保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9、10号窗口;
办理途径:
(一)前台办理:市属单位职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号窗口办理,其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医疗费的到9、10号窗口办理;区属单位职工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二)自助办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支持身份验证的本人厦门银联储蓄卡通过自助机、人社局官网、社保APP自助办理:
1、按规定已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或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在厦门定点医院分娩或手术,并刷社保卡结算。
注:部分符合以上条件,但电子信息缺失人员仍需备齐材料前台办理。
生育或计生手术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如缴费月数涉及异地缴费月份的,需待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才可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育或计生手术之日起计算,计生手术的时效为6个月,生育的时效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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